网站名称:http://www.gas888.com
E-mail:why20845@sina.com
联系电话:0551-5780210
联系人:中国燃气表网
2002年,受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农轻地方部的委托,中国标准化协会和中国五金制品协会负责组织修订GB 16410-1996《家用燃气灶具》国家标准。为了保证修订工作能够顺利进行,中国五金制品协会、中国标准化协会于2002年9月18日至21日在北京举办了GB 16410-1996《家用燃气灶具》强制性国家标准研讨会。燃气灶具行业骨干企业和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以及国外知名的灶具零部件生产企业(德国SCHOOT公司、意大利SIT公司、SABAF公司)等单位的50多名代表出席了会议。
2003年1月在北京召开的修订起草组第一次会议,宣告修订起草工作正式启动。起草组共召开了四次起草工作组会议、两次组长工作会、一次专项工作会。经过反复认真讨论,明确了标准修订的重点内容:
(1)确定标准的适用范围及热负荷热效率。
(2)标准状态由0℃改为15℃时计算方法的确定和支持参数的选择。
(3)试验用锅的要求。
(4)耐用性能指标调整的合适程度。
(5)不合格的判定原则。
2005年8月,《家用燃气灶具》国家标准(送审稿)审定会召开,来自有关主管部门、以及科研、质检机构、生产企业的代表参加了会议。审定会议由上海同济大学姜正侯教授主持,审定委员会听取了标准起草工作组对起草过程和标准编制说明的介绍,对标准起草工作组起草的GB 16410《家用燃气灶具》国家标准(送审稿)进行了逐条讨论和评审后,一致认为GB 16410—ⅩⅩⅩⅩ《家用燃气灶具》国家标准(送审稿)符合生命第一原则;技术超前原则;科学先进、经济合理、实施便利原则;环境保护原则,既符合中国燃气灶具发展水平,符合中国居民的生活习惯,也为未来可能出现的新技术、新材料、新产品留有发展空间。目前,该标准已经结束了WTO/TBT网上公示阶段,正待国家有关部门的批复。
一些重要变更
修订标准对部分条款进行了变更,列举如下。
(1)标准状态由0℃,改为15℃。GB 16914 《燃气燃烧器具安全技术通则》已修订发布,明确规定了标准状态为15℃。正在修订的GB/T 13611《城市燃气分类》标准状态也定为15 ℃。
(2)两眼和两眼以上的燃气灶应有一个主火,其实测折算热负荷:≥3.5 kW。这是标准修订中花费精力较大的内容之一。实测折算热负荷是灶具的基本使用性能,按中国人的饮食习惯,爆炒和煮食物为主,为达到目的,灶具应有一个灶眼的火力在3.5 kW以上;试验证明一个3.5 kW以下火力的灶眼煮饺子时易产生粘连、破皮及煮不熟的现象,不适宜中国人的饮食习惯。在近几年,经常接到消费者投诉,反映灶具火力小,炒不了菜,煮不了饺子。用户在选购灶具产品时,并不知道多大负荷才适合中国人的烹调习惯,如果产品无规定,更增加了用户困惑;且标称热负荷与实测折算热负荷还有差距,因此标准中用实测折算热负荷进行强制要求是适宜的。标准最后确定为:两眼和两眼以上的燃气灶和气电两用灶应有一个主火,其实测折算热负荷:普通型灶≥3.5 kW;红外线灶≥3.0 kW。
(3)燃烧器火孔部位应使用熔点高于700 ℃的耐温材料。灶具的燃烧器从喷嘴燃气出口处到燃烧器火孔,所有零部件使用的材料,按燃烧器耐过热方法进行回火15 分钟,燃烧器应没有可能危及性能的变形。前一时期,国外公司的燃烧器进入中国市场后,引起了中国灶具燃烧器设计的一场革命。但始料未及的铝合金燃烧器烧毁和赔偿的事件频繁发生,给消费者和灶具生产厂带来了很大的经济损失,更加提醒了我们:中国人的烹饪习惯与欧美人的完全不同。国家标准的修订工作,必须考虑保护中国消费者权益,对这种普遍存在的问题予以关注和研究,并作出明确的规定。起草组在反复征求意见和多次试验后,认为中国的气源条件复杂,燃烧器功率大,又有大火爆炒的饮食习惯,家庭平均人口多,每次烹调时间长,这是铝合金燃烧器烧毁的主要原因,组成火孔的零件是燃烧器温度最高的部位,对这一部位提高要求并强制是科学而合理的。
GB 16410-1996作为全文强制性标准,其中5.4.10.1条要求“燃烧器使用熔点大于700 ℃的金属材料”。而GB 16410-XXXX将其修订为“燃烧器火孔部位应使用耐温大于700 ℃的材料”,并增加了5.4.10.2 灶具的燃烧器从喷嘴燃气出口处到燃烧器火孔,所有零部件使用的材料,按燃烧器耐过热试验方法进行回火试验15分钟,燃烧器应无影响性能的变形。此条的修订已与EN 30-1-1:1998接轨,仅火孔部位保留了原标准材料的性能要求,而取消了材质要求,为燃烧器的设计与发展提供了广阔的空间。
(4)当使用活动(翻转)支架时,锅支架调节应方便、灵活和便于更换。
(5)检验形式分类发生变更。修订前的标准中,检验形式分为出厂检验、型式检验、逐批检验、周期检验。修订后的标准检验形式分为出厂检验、抽样检验、型式检验。并规定,产品长期停产一年后“型式检验的全部项目均符合标准规定时,判定该型式检验合格。任何项目不合格,需改进不合格项目,重新复检,直至所有项目合格,判定该型式检验合格。”、“单台样机经检验,有一项达不到强制性项目要求时,该台样机为不合格。”、“单台样机经检验,注明该台样机有一项或几项达不到标准的某条的要求。”
(6)其他修订内容见表1。修订标准和国外有关标准对比情况见表2。
本页关键字:燃气
来源:
作者:
本页关键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