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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办理盗窃油气、破坏油气设备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出台

(发布日期:2007-6-22 11:33:00) 浏览人数:162人/次
  涉油犯罪行为,严重影响了油气田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秩序,给国家和企业财产造成了重大损失。严厉打击各种涉油犯罪行为,创造良好的社会治安秩序,是目前需要解决的一个重大问题。1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关于办理盗窃油气、破坏油气设备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对盗窃油气、破坏油气设备等犯罪行为的处罚作出明确规定。《解释》自2007年1月19日起施行。

  《解释》共8条。其中规定,对在实施盗窃油气等行为过程中,采用切割、打孔、撬砸、拆卸、开关等手段破坏正在使用的油气设备的,属于刑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的“破坏燃气或者其他易燃易爆设备”的行为;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解释》对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非法开采或者破坏性开采石油、天然气资源的,要求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同时,《解释》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超越职权范围,批准发放石油、天然气勘查、开采、加工、经营等许可证的行为,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要求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的规定,以滥用职权罪或者玩忽职守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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