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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国工程监理业发展现状
工程监理在我国始于20世纪80年代末期,最早出现在世界银行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组织的援助项目中。此外,发达国家在我国的投资项目,也按国际惯例要求符合资质条件的监理公司进行工程监理。工程监理咨询业务从此逐步进入我国的公路、桥梁、港口、机场、铁路以及市政等建设领域。经过近20年的研究,探索和实践,我国的工程监理业已经取得了很大的发展,在很大程度上促进了我国工程建设管理水平的提高,加速了我国工程建设管理的国际化进程以及与国际惯例的接轨。
目前,国内的工程监理公司大致可以分为以下几类:一是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在政府部门为提高福利待遇或为安置分流人员成立的公司:二是大型企业如集团公司设立的子公司或分公司;三是大专院校、科研、勘察和设计单位产业部门兴办的公司;四是学会、协会等社团组织成立的带有“准官办”色彩的公司;五是民间私人投资成立的公司。
虽然历经政企分开、企业改制等改革,但我国在许多监理企业仍然存在产权关系不清晰、法人治理结构不完善等问题。此外,在技术力量、管理水平、服务质量、经营规模等方面与国外先进企业还有很大差距。如果我国的监理企业不采取必要的应对措施,增强技术力量,壮大经济规模、提高管理水平、改善服务质量,提高国际竞争能力,结果将是“外国的进得来,中国的出不去”,我们将无法充分享受WTO规则赋予我们的对等市场准入等权利,坐失入世带来的发展机遇。
2、我国工程监理业存在的主要问题
我国目前正处在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的过程中,虽然我国的工程监理业已经具备了一定的规模,但还存在不少阻碍工程监理业健康发展的问是。
法规体系不够完善
完善的监理制度应该是一种从投资可行性研究、工程设计、工程施工到交付运营使用的全过程,全方位的监督管理。
我国目前还缺乏全面体现工程监理制度内涵的法律文件。虽然《建筑法》和《建设工程监理规范》明确我国实行建设工程监理制度,但将工程监理的实施范围局限于工程施工阶段。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内容则侧重于质量管理,仅体现了监理多重职责中的一项。法规体系的缺位,在很大程度上制约了全过程,全方位监理的实施。
监理队伍力量薄弱
工程监理是一项高智能、高技术的服务,要求作为执行主体的监理工程师具有丰富的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有很强的组织协调能力,除专业技术外,还须具备经济、管理、法律知识和必要的外语能力。
经过近20年的发展,我国的工程监理业取得了长足的进步,各地从事监理的单位也如雨后春笋般涌现,但我们的监理人才培养和队伍建设,没有相应跟上建设和监理市场需求的发展步伐。由于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认证方面存在错位现象,加上监理工程师技培训市场管理不够规范等,导致监理队伍良莠不齐。就监理队伍总体水平而言,无论是技术力量还是管理经验都还处于较低的水平。比较突出的问题,一是高水平、有经验、有影响力的知名专家还不多,尤其缺乏高水平的从事投资分析、可行性研究方面的金融、法律人才和资深技术专家,二是监理队伍人才结构不合理,特别是缺乏年富力强,有丰富实践经验的中间力量,三是部分监理人员素质低下,知识面狭窄,缺乏相应的管理、经济和法律背景知识,成了单纯负责质量检查的“旁站监理”。
市场发育不够成熟
目前,我国的监理市场发育不够成熟,存在的问题涉及多个层面,有管理体制的,也有运行机制的,有管理主体的,也有管理对象的。
问题之一是“同体”监理。同体监理是指在建设单位、监理单位与施工单位同属一个行业部门,有同一直接上级主管部门。出现这种现象,主要是受计划经济时期遗留的地区封锁、行业垄断、部门分割的旧的管理体制与思想观念的影响。在“肥水不流外人田”这种传统观念影响下,经常会存在对外行业或外部门监理单位的歧视性政策,在选择监理单位的过程中难以真正做到“公开”、“公平”、“公正”,也就无法保证“择优选定”。此外,由于业主,监理和承包商之间的行政隶属关系,凡事最终往往都由上级主管部门说了算,监理在某种程度上形同虚设。
问题之二是业主和承包商行为不规范。我国的建设市场已经是一个买方市场,换而言之,业主在建设全过程发挥着决策中心的作用,其行为的规范与否对建设项目有着决定性的影响。业主行为不规范主要表现为:不按建设程序办事,不实行招投标,分割肢解发包工种、任意压级压价、故意刁难承包商、给监理履行职责设置障碍等。而承包商行为不规范,除了非法(或变相)的分包、转包外,主要表现为对监理制度、监理的性质与作用缺乏正确认识,对监理工作程序缺乏必要的知识,或错误地认为监理是业主派来的监工而汉阳 配合,不在加强内部管理提高工程质量上下功夫,而是专注于如何对付或干扰监理的检查;或认为质量检验是监理的事而忽视质量自检。
业主和承包商行为不规范,不但影响工程建设质量,也严重阻碍了建设监理市场的健康发展。究其原因,一方面固然有法律法规不够完善等客观因素造成的缺陷性障碍,另一方面不可否认也有业主和承包商出于自己利益考虑的主观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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